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證據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白承認。
三、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角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自亦屬刑法詐欺罪所保護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同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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