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文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畢人文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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