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謝文准 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文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1)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7,455元,應徵裁判費228,276元;(2)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32,590元,應徵裁判費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