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О三號
自訴人甲○○女三被告乙○○男住
丙○○女住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寄存送達前開裁定,自訴人逾期未遵命補正,從而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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