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甲○○住台北市○○區○○路○○○號九樓被告台北夢享家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附件)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被告台北夢享家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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