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
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