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52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於民國105年7月1日起訴至本院,被告廖文川於起訴後業於106年2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