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 吳俐儒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複代理人 簡汝誼 律師被告 許富義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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