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戊○○
己○○庚○○辛○○丁○○被告丙○○
乙○○甲○○壬○○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六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丙○○辯稱將儘速解決本件紛爭,被告乙○○、甲○○、壬○○則未為任何辯稱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洪碩垣法官周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