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略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丙○○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陳述略如答辯狀所載。
三、被告甲○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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