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
附帶上訴人甲○○右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壹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