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一定行為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八號抗告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停止一定行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七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八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八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