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素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素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關於「嗣於同日21時21分許」,應更正為「嗣於同日21時27分許」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