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五號上訴人 陳世錦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朱百強 律師 劉昌坪 律師被上訴人 陳世上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第二審不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原判決並未對上訴人為不利之裁判,依上說明,其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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