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因另案羈押於台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裁定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施一毒)│(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1-2案定刑8月)│(1-2案定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執畢),如易科罰金,│(執畢),如易科罰金,│百元折算壹日│││以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以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4.12月間某日起至│94.12月間某日起至│92.01月間至│││95.05.15下午2時43分│95.05.15下午2時43分││││回溯96小時內│回溯96小時內│92.08.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2455號│95年毒偵字第2455號│92年偵字第1634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2│95.11.22│96.10.1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11│95.12.11│96.11.0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減更字第1055│96年度執減更字第1055│96年度執字第16336號│││號(96年聲減244號)│號(96年聲減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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