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丙○○( 高登
戊○○同右
甲○○同右
丁○○同右
庚○○同右
辛○○同右龐 高採蘭 同右)
乙○○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號)追加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追加請求被上訴人就渠等之被繼承人 高登武 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業經原審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對於此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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