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 楊妙庭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被告 葉鴻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鴻杰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依原告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市值)為新臺幣(下同)120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04元,原告僅繳納30,700元,尚欠87,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