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洪三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