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蔡宛穎 被告 羅進義
溫仁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