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6號原告 林世傑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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