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07號原告 林圳發 法定代理人 林大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被告現在住居所及可送達之處。
三、本件起訴狀之印尼國國語翻譯本。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