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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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79號聲請人朱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延均 代理人 闕山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件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郝玉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楊梅分行│102年6月15日│20,094元│DR六八一九六八│││1│ 司林俊華 ││││九││├─┼─────────┼─────────┼───────────┼────────┼────────┼──┤│00│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楊梅分行│102年7月15日│20,094元│DR六八一九六九│││2│司林俊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