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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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陳義清
林天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金溪 律師被告 張維廉
卓鏡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複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
江旻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訴有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返還橡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9,132,171股予原告陳義清、4,566,087股予原告林天清。備位聲明則主張無法依先位聲明返還股份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義清新台幣(下同)3,672萬元、原告林天清1,836萬元。經核先位聲明係請求返還股份,依原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公司廠房買賣價金3,500萬元,乘以原告2人所占股份比例3/5,為2,100萬元。而備位聲明係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為5,508萬元,依前述規定,應以較高額者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08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6,7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96,800元,尚應補繳29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