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七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七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