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峯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264號),本院受理後(102年度易字第10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啓峯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請參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
二、核被告黃啓峯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所犯前揭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屬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黃啓峯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且於102年3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後,再於同年6月至10月間,多次犯竊盜、搶奪及施用毒品等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書(請參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48頁至第51頁)各1份在卷可參,素行不佳,今未得告訴人 吳建信 及其家屬之同意,竟無故侵入其家中,經證人 吳良財 發現,另行起意恫稱「要放火燒房屋」等語,而損及吳建信及其家屬之居住安寧並危害吳良財之人身安全,所為非是;惟兼衡其於準備程序中已坦承認罪之犯後態度、生活狀況(警詢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勉強,於準備程序時陳稱臨時水泥工等情)、智識程度(警詢自承為國中畢業),且告訴人吳建信請求依法處理及被害人吳良財同意原諒被告(前揭卷第39頁反面、第40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藍白拖鞋1雙,為被告所有,係其離去時遺留現場之物,業據告訴人吳建信 陳明 (請參見警卷第15頁),顯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且與本案無關,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簡易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房柏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