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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