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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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係成立於債務人甲○○與第三人 徐心懿 兩造之間,債務人甲○○與債權人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在卷可憑。另債權人持法院核發之命令收取租金債權,於債務人甲○○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命令履行時,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逕予強制執行,尚無另行督促程序之必要,故債權人之請求顯無法律上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