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秋美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附表:
┌───────────────────────────┐│㈠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㈢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2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