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張文騰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 陳鴻榮 已撤回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7444號被告張文騰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騰於民國104年12月12日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行經該路與中華路交岔路口時,貿然右轉,適有陳鴻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見狀閃避不及,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鴻榮受有左膝蓋及左手肘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鴻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張文騰於警詢時及│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駕│││偵查中之不利於己之供│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述│小客車右轉時,與告訴人陳││││鴻榮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891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等事實。│├──┼──────────┼────────────┤│㈡│告訴人陳鴻榮於警詢時│告訴人陳鴻榮於上揭時、地│││及偵查中之指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並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等事││││實。│├──┼──────────┼────────────┤│㈢│臺南市○○○○○道路│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交通事故現場紀錄表、│-NU號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陳鴻榮騎乘之車牌號碼000│││調查報告表㈠、㈡、照│-891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上│││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揭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現││││場情形與車損狀況等事實。│├──┼──────────┼────────────┤│㈣│告訴人陳鴻榮之奇美醫│告訴人陳鴻榮因本件交通事│││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故受有左膝蓋及左手肘擦傷│││4年12月12日診斷證明│等傷害事實。│││書1份││├──┼──────────┼────────────┤│㈤│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被告駕駛自小客車,右轉未│││定委員會105年6月23日│注意右側車輛,轉彎車未讓│││南市交鑑字第00000000│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67號函暨函附之南鑑10│告訴人無肇事因素等事實。│││50894案鑑定意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檢察官余怡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書記官李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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