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三一○二、三一○三、三一○四、三二三六、三四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壬○○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壬○○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九會,均採外標方式標會,於每月月底開標、開標後三日內繳清會款。詎壬○○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因週轉困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連續在南投縣警察局保防室冒用乙○○(二次)、癸○○(一次)、 廖義聰 (一次)、丙○○(三次)、辛○○(一次∣按其參加如附表一所示第四會一會)、己○○(一次)、辛○○(一次∣按此辛○○就職於國泰公司與上開辛○○不同一人,下稱辛○○(甲)以利辯識,其參加如附表一所示第八會一會)等共七人(下稱乙○○等七人)名義,在標單上填寫姓名及欲標會之利息後,再持之行使出示於在場參加投標之各會員(偽造之標單均已丟棄不存在而未能扣案),因標息最高而得標,以此方法向丑○○、庚○○、甲○○、丁○○、戊○○、己○○、辛○○、子○○等其他活會會員詐取共三百九十三萬元之會款(壬○○冒標乙○○等七人會款之時間及詐取其他活會會員會款之金額、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載∣起訴書誤載詐取金額為八百三十六萬八千元,併予敘明。),足以生損害於乙○○等七人及丑○○等其他活會會員。嗣壬○○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無故離職後,乙○○等各互助會會員陸續查悉上情,始知被騙。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暨由丑○○、庚○○、甲○○、丁○○、戊○○、己○○、辛○○、子○○等人訴由同上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偵字第三一○二、三一○三、三一○四、三二三六、三四八三號)。
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參第一九六○號偵卷第八至十一頁、三十四至三十六頁及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丙○○、乙○○、癸○○、辛○○、甲○○、丁○○、戊○○、己○○、辛○○(甲)、子○○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本院調查、審理時及其提出告訴狀內容所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參第一九六○號偵卷第十二頁反面、十五頁、十六頁、十八頁、三十七至三十八頁、四十九頁;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審判筆錄)並有被告所提出之民間互助會簿影本共九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冒用乙○○等七人之名義標會,並向其他活會會員詐取會款,自足生損害於乙○○等七人及其他活會會員。綜上所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依民間習慣,於互助會標會時,在參與標會之空白標單上(一般為紙條)書寫姓名、數字,乃用以表示欲以該數字作為利息參加競標會款之意思,此等標單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被告分別冒用乙○○等七人名義,在標單上偽簽乙○○等七人之姓名,並持該偽造之標單以詐標會款,致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繳交會款(按民間互助合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
,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對於已得標會員,要無詐欺可言),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乙○○等七人之簽名署押係偽造標單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其偽造標單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標單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被告每次以一冒標行為,同時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同時侵害多數活會會員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犯罪構成要件亦各相同,應分別依連續犯之例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其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詐取之金額高達三百九十三萬元、對告訴人等所生危害不輕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偽造乙○○等七人簽名署押之標單並未扣押,且被告供稱已丟棄而不存在(參第一九六○號偵卷第三四頁),故不併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註:標會方式皆為外標)┌────┬────────┬──────┬──────┬──────┐│編號│會期│每期會款│會員總數│停標日期││││(新臺幣)│(含會首)││├────┼────────┼──────┼──────┼──────┤│第一會│八十八年三月│一萬元│四十二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一年八月││││├────┼────────┼──────┼──────┼──────┤│第二會│八十八年七月│二萬元│五十五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三年一月││││├────┼────────┼──────┼──────┼──────┤│第三會│八十九年三月│二萬元│三十二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一年十月││││├────┼────────┼──────┼──────┼──────┤│第四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萬元│三十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一年五月││││├────┼────────┼──────┼──────┼──────┤│第五會│八十九年七月│二萬元│二十七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一年九月││││├────┼────────┼──────┼──────┼──────┤│第六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萬元│三十六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二年十月││││├────┼────────┼──────┼──────┼──────┤│第七會│八十六年一月│二萬元│五十三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年五月││││├────┼────────┼──────┼──────┼──────┤│第八會│八十七年四月│二萬元│三十八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年五月││││├────┼────────┼──────┼──────┼──────┤│第九會│八十八年五月│一萬元│二十七人│九十年四月│││至九十年七月││││└────┴────────┴──────┴──────┴──────┘附表二:
(備註:冒標時所餘活會計算式:會員總數(含會首)-該期已標會數+該期前被
冒標會數=該期所餘活會人數┌──┬───┬─────┬────┬─────┬───────────┐│編號│會別│被冒標會員│標會時間│冒標時所餘│註:詐欺金額及計算方式││││(姓名)││活會人數│(新台幣)│├──┼───┼─────┼────┼─────┼───────────┤│1│第一會│乙○○│89.05.31│42-15+0│10000元*27(活會數)=│││││(第16會)│=27│270000元│├──┼───┼─────┼────┼─────┼───────────┤│2│第一會│癸○○│89.07.31│42-17+1│10000元*26(活會數)=│││││(第18會)│=26│260000元│├──┼───┼─────┼────┼─────┼───────────┤│3│第一會│廖義聰│89.12.31│42-22+2│10000元*22(活會數)=│││││(第23會)│=22│220000元│├──┼───┼─────┼────┼─────┼───────────┤│4│第一會│丙○○│90.01.31│42-23+3│10000元*22(活會數)=│││││(第24會)│=22│220000元│├──┼───┼─────┼────┼─────┼───────────┤│5│第二會│乙○○│90.02.28│55-19+0│20000元*36(活會數)=│││││(第20會)│=36│720000元│├──┼───┼─────┼────┼─────┼───────────┤│6│第四會│辛○○│89.12.31│30-13+0│20000元*17(活會數)=│││││(第14會)│=17│340000元│├──┼───┼─────┼────┼─────┼───────────┤│7│第四會│己○○│90.01.31│30-14+1│20000元*17(活會數)=│││││(第15會)│=17│340000元│├──┼───┼─────┼────┼─────┼───────────┤│8│第七會│丙○○│88.07.31│53-31+0│20000元*22(活會數)=│││││(第32會)│=22│440000元│├──┼───┼─────┼────┼─────┼───────────┤│9│第八會│辛○○(甲)│88.03.31│38-17+0│20000元*21(活會數)=│││││(第18會)│=21│420000元│├──┼───┼─────┼────┼─────┼───────────┤│10│第八會│丙○○│88.09.30│38-18+1│20000元*21(活會數)=│││││(第19會)│=21│420000元│├──┼───┼─────┼────┼─────┼───────────┤│11│第八會│廖義聰│89.05.31│38-26+2│20000元*14(活會數)=│││││(第27會)│=14│280000元│├──┴───┴─────┴────┴─────┴───────────┤│合計冒標所得金額為三百九十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