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28號聲請人 楊勝雄 受刑人 楊松達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松達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前已入監,然受刑人為伊之大兒子,伊行動又有不便且無工作能力,過往即須靠受刑人工作賺錢資助養家,受刑人之兩位胞弟復有自身困難無法分身照料,而伊之配偶另得為家庭奔波故難抽身外出工作,若無法使受刑人返家協助,伊之生活勢將陷於極大困境,希望受刑人能免再受徒刑執行,經此教訓其必不至於再次犯罪,伊也會深自檢討,督促受刑人不再重蹈覆轍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楊勝雄雖為受刑人之父,有聲請人所提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可參,惟受刑人既早已成年,聲請人自不再具備受刑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是其顯非聲明異議之適格主體,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