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聲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代表人 蔡孟良 (主任)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
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本院民國96年12月25日北高行田96執字第57號債權憑證之時效將到期,請求准予換發債權憑證,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