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祭祀公業 徐金水 法定代理人 徐水河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春勝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16,864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邱森樟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