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15號上訴人 許坤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被上訴人 謝聰烽 被上訴人 楊福壽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除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4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