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徐金水 法定代理人 徐水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春勝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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