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簡燕山 被告 歐陽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