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黃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 蕭文通 被告澔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唯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前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租約終止後遷讓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關於當初原告究竟有無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號之房屋一併出租予被告經營使用,尚有未明,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尚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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