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鍾柏宇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品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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