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649號聲請人 蘇泓名
鍾幸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拋棄繼承權者,自應以繼承人為限。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吳炎輝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炎輝於111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惟依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人蘇泓名、鍾幸婕係被繼承人之女婿、媳婦,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