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淑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耀儀 、 蔡宛欣 、 賴玉枝 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6萬0800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8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