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債務人 楊張英女 第三人 張乃文
蔡依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稜詔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羅苙家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20,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
㈠債務人係經營家庭理髮店,營業時間自早上7點至晚上7點,
消費之客群均為附近鄰居,因客源有限,故未聘請員工,每月平均營業淨利約17,000元,業據債務人提出營收紀錄本及營業開支收據、水電費用收據等在卷可參。且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並請求第三人張乃文、蔡依達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前開兩人均有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104年4月20日陳報狀、同年5月11日陳報狀、同年7月9日陳報狀及所附保證人在職證明書、勞保查詢資料、債務人及張乃文、蔡依達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證書、印鑑證明等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僅約7,
000元,遠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且就租金、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開支等,並協調同住之女兒分擔較高比例金額,有債務人104年5月11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又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1年至103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08,000元,亦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52,106元【《內政部公告之101、102及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14)+(10,869×10=252,106】,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所得之數額為155,894元(720,000-252,106=155,894)。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20,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債務人所提6年之更生方案,確已公允、妥適。末佐以債務人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另提出第三人張乃文、蔡依達為其保證人,兩人分別任職於小林煎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而有固定收入,有前開二人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及薪資入帳帳戶存摺明細影本附於本卷可憑,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益堪肯認債務人確有相當誠意履行更生方案。
三、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係自營商,其陳報收入是否真實,不無疑義;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債務人於申請信用卡時填載居住處所為配偶名下所有房屋,更生方案中所主張房屋租金支出,應非屬必要。退步言之,縱認其有租屋使用,然其於1樓經營理髮廳,2樓自住,每月交通費另列載600元開支,亦屬過高,故其所提更生方案顯欠公允、妥適等語。惟查:
㈠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
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宜逕行認可之(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修正說明參照)。而債務人收入高低受自身年齡、學經歷之影響甚鉅,本件債務人年近60歲,較其他求職者外出求職困難,其憑藉自身技藝租用房屋經營理髮店,業據其提出理髮店外觀照片影本附於本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38號卷宗、營收紀錄本及營業成本單據、水電費用收據等附於本卷可稽,債務人營業收入多寡本取決客源多寡,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單以其每月營業淨利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為由,即指摘債務人收入不實,並無所據,無足採信。另債務人復委由第三人張乃文、蔡依達擔任保證人,前開二人均有固定收入,為具備資力之保證人,堪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公允,依法應認可其更生方案。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清償金額多寡等情,即指摘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
㈡至於債權人另稱債務人房租支出非屬必要,且交通費用過高
等情,查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7,000元,為提高清償金額,業與同住之子女三人協議,由其分擔房租及水電瓦斯開支四分之一數額,餘由子女承擔,並經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及租金繳納證明附卷可稽,則依債務人使用房屋面積及分擔數額,並未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堪認租金支出確有必要。而觀債權人僅以債務人92年間申請信用卡之居住狀況,驟論債務人無租屋必要,顯然未考量債務人於97年間已喪偶,其名下並無不動產而有租屋住用必要等情狀,其主張自無足採信。且因債務人所列每月個人基本開支遠低於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數額,其所提交通費用,亦未逾合理程度,實期待債務人另刪減房租或交通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符公允,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0,000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763,010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720,000元。││4、清償成數:8.22%││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6、更生方案保證人:張乃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依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台新國際商業│1,748,900│19.95%│1,995│143,64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聯邦商業銀行│86,178│0.98%│98│7,056│││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北富邦商業│1,276,833│14.57%│1,457│104,90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永豐商業銀行│75,884│0.87%│87│6,264│││股份有限公司│││││├──┼──────┼─────┼────┼────────┼──────┤│五│玉山商業銀行│108,325│1.24%│124│8,928│││股份有限公司││││││││││││├──┼──────┼─────┼────┼────────┼──────┤│六│立新資產管理│61,944│0.71%│71│5,112│││股份有限公司││││││││││││├──┼──────┼─────┼────┼────────┼──────┤│七│元大商業銀行│169,625│1.94%│194│13,968│││股份有限公司││││││││││││├──┼──────┼─────┼────┼────────┼──────┤│八│臺灣新光商業│76,187│0.87%│87│6,26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萬榮行銷股份│124,621│1.42%│142│10,224│││有限公司││││││││││││├──┼──────┼─────┼────┼────────┼──────┤│十│安泰商業銀行│190,368│2.17%│217│15,624│││││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大眾商業銀行│221,550│2.53%│253│18,216│││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國泰世華商業│1,109,511│12.66%│1,266│91,15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兆豐國際商業│101,436│1.16%│116│8,35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滙誠第一資產│227,384│2.59%│259│18,64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五│台灣金聯資產│834,821│9.53%│953│68,616│││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六│第一金融資產│745,971│8.51%│851│61,27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七│長鑫資產管理│1,343,422│15.33%│1,533│110,376│││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遠東國際商業│194,696│2.22%│222│15,98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九│金陽信資產管│65,354│0.75%│75│5,400│││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8,763,010│100﹪│10,000│720,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