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77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支票背面影本一份,並陳明是否有背
書受讓該張支票之原因事實,以證明本件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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