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戊○○○
樓丁○○丙○○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材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