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尊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8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