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前毛重共計壹公克,驗後毛重共計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前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次移送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驗前毛重共計1公克,驗後毛重共計0.8公克),係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系爭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呈毒品陽性反應無訛,有該局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6978號偵查卷頁26、1322號偵查卷頁28),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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