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緝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通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228號、第1229號、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7月15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104年10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卷附本院收文章戳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於起訴後死亡,依前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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