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張巧函 被告 劉正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4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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