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78號原告 吳柏毅
吳建能 吳建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恩如 被告 陳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69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元×面積(271.13+271.52+267.28=809.9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分之1+6分之1+6分之1)=3,509,6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及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