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貴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292,82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0,36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