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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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583號原告 王姚金花 訴訟代理人 王玉玲 被告 許哲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數次至臺南市○○區○○里○○路○段○○○號、127號原告住處,蓄意潑漆、持刀、帶同伴來毀損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致毀損之物品不堪使用,無法做生意,被告又以紅色油漆在鐵門上寫「還錢」2字,使原告之名譽遭受侮辱,顏面盡失,被告之行為已讓原告及其親友心生畏懼,每日都提心吊膽,無法入睡,想不開導致健康受損,原告因而數次急診、住院,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物品遭損壞之損失共新臺幣(下同)134,446元(明細如附表所示)、原告及親友之精神慰撫金824,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8,4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22日1時許,持黃色及紅色油漆各1桶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27號原告住處,任意潑灑在保安路1段125號房屋鐵門(下稱系爭鐵門),並以紅色油漆在系爭鐵門上書寫「還錢」文字。原告為清潔遭被告污損之系爭鐵門支出清潔費用8,000元,業據提出照片及估價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上開時間,持黃色及紅色油漆各1桶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27號原告住處,任意潑灑在系爭鐵門,並以紅色油漆在系爭鐵門上書寫「還錢」文字,致系爭鐵門受到污損,已如前述,被告之毀損行為與系爭鐵門受到污損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爰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逐次審酌如下:
(1)系爭鐵門之清潔費:原告為清潔遭被告污損之系爭鐵門支出清潔費用8,000元,業如前述,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應准許。又系爭鐵門雖遭油漆污損,但清除油漆後仍可使用,原告請求更換新鐵門之費用,不能准許。
(2)於他人居住區域造成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侵擾行為,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按慰撫金之酌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以紅色及黃色油漆潑灑於原告住處外之鐵門等物,面積範圍相當廣大,紅漆顏色鮮艷,與人體血液之顏色相同,有血流成河之意味,在一般社會觀念上,常為討債及警告之手法,足致原告產生相當程度之威脅及不安全感,嚴重侵擾原告之居住安寧,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被告又在系爭鐵門上書寫「還錢」文字,極易引發鄰居及路人注意及議論,客觀上足以使原告心理恐慌、社會信用動搖,對其人格評價造成貶損,被告之前開不法行為,已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法益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查原告不識字,名下有現值1,905,158元之不動產8筆,現無工作,被告國中畢業,名下有現值361,750元之不動產2筆,102年有薪資所得137,48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121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及原告之人格、名譽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親友精神慰撫金云云,惟查,縱原告親友因被告之上開潑漆行為而受有精神上損害,亦非原告之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親友之精神慰撫金,自不能准許。
(3)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油漆潑灑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座墊上,致原告受有損害云云,惟查,系爭機車係訴外人 林碧蓮 所有,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系爭機車係訴外人林碧蓮所有。系爭機車既係訴外人林碧蓮所有,並非原告所有,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遭污損所受之損害,自屬無據。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與否?則應依刑事訴訟予以判斷,不因其是否移送民事庭,而有所差異,亦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予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例、71年度台抗字第482號民事裁判參照)。本件原告就被告之上開潑漆行為,以被告觸犯刑法之毀損罪,提出刑事告訴,並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鐵門、系爭機車及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鋁門、洗衣機、安全帽、雨鞋、男拖鞋、女拖鞋、夾腳拖鞋、女包鞋、延長線、自製木桌、自製木椅、休閒椅、四腳真珠椅、四角鐵躺椅、三層移動櫃、三層木櫃遭毀損所受之損害,嗣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121號刑事簡易判決,係以被告觸犯刑法第354第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上開刑事判決係依被告於警訊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僅自白毀損系爭鐵門及系爭機車)、原告之指述、現場照片認定被告以油漆潑灑系爭鐵門及系爭機車,並以紅色油漆在系爭鐵門上書寫「還錢」文字,至其他財物毀損部分,並非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依上開說明,原告就系爭鐵門及系爭機車以外財物毀損部分,自不得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鐵門及系爭機車以外財物毀損之損害,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
┌──┬────────┬─────┐│編號│物品│價格(元)│├──┼────────┼─────┤│1│監視器│15,234│├──┼────────┼─────┤│2│鋁門│48,000│├──┼────────┼─────┤│3│機車│32,720│├──┼────────┼─────┤│4│鋁鐵門│9,000│├──┼────────┼─────┤│5│洗衣機│6,500│├──┼────────┼─────┤│6│安全帽│3,750│├──┼────────┼─────┤│7│雨鞋│800│├──┼────────┼─────┤│8│男拖鞋│1,500│├──┼────────┼─────┤│9│女拖鞋│499│├──┼────────┼─────┤│10│夾腳拖鞋│499│├──┼────────┼─────┤│11│女包鞋(已絕版)│3,000│├──┼────────┼─────┤│12│延長線│496│├──┼────────┼─────┤│13│自製木桌│350│├──┼────────┼─────┤│14│自製木椅│450│├──┼────────┼─────┤│15│休閒椅│1,350│├──┼────────┼─────┤│16│四腳真珠椅│200│├──┼────────┼─────┤│17│四角鐵躺椅│399│├──┼────────┼─────┤│18│三層移動櫃│999│├──┼────────┼─────┤│19│三層木櫃│650│├──┼────────┼─────┤│20│洗門及地工錢│5,000│├──┼────────┼─────┤│21│清洗材料費│3,000│├──┼────────┼─────┤│22│影印費│50│├──┼────────┴─────┤│合計│13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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